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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15

西充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支持公(廉)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方式,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南府办发20184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现就全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原则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环卫工人、县总工会建档立卡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第(一)(二)(三)款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等收入标准;2019年为低于2.5万元/年(含2.5万元,下同),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2. 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城区或规划区,在城区或规划区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 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县总工会建档立卡的城镇住房困难职工参照第2、3款条件申请。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1.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城区或乡镇场镇,在县城城区或乡镇场镇实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 申请人是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以及私立医院的青年医生和私立学校的青年教师);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申请人工龄未满10年。

(三)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

1. 申请人在我县连续工作3年以上;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无住房,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位于农村或县域外;

4.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男不超过70岁、女不超过65岁。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并具备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一个户口上的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判决书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出具);

4. 租赁备案书、租赁合同复印件;

5. 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复印件;

6.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明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向户籍、租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管委复审。

(二)初审。社区、村(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上级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的复核工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复核意见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村(居)委会

(四)审核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查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并与申请家庭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住房租赁保障条件的或者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诉。

(五)发放补贴支付按照先租后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保障对象实际应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按季度打卡发放给住房租赁保障对象。

四、补贴面积和标准

(一)补贴面积。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0平方米、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含4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结合家庭成员越少租房成本越高的实际和市场租金情况,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按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程度实施梯度保障,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按10元/㎡*月标准计、2人按9元/㎡*月标准计、3人按7元/㎡*月标准计、4人(含4人)及以上家庭按6元/㎡*月标准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1人按9元/㎡*月标准计、2人按8元/㎡*月标准计、3人按6元/㎡*月标准计、4人(含4人)及以上按5元/㎡*月标准计;

月补贴金额=保障面积×补贴标准。

五、年度审核和退出管理

对于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实行家庭收入、居住人口和住房变动年报制度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收入和居住人口变化情况。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份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资格、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因购置了私有住房、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使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即人均年收入超过2.5万元(适用于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家庭成员有价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大型机械设备和不动产(适用于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且年收入超过当地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即人均年收入超过2.5万元(适用于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家庭成员有拆迁还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要求

(一)完善申请方式,细化申请资料。结合公租房“两张清单”和全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本通知实施后,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申请材料;以前年度保障对象,在2019年11月底年度审核前,逐步规范申请材料。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申请。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健全完善申请对象档案资料,建立保障对象电子清单,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优化审核程序,便民利民服务。住房租赁补贴坚持“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原则,精简申请要件、明确审核时限,初审时除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不动产查询、车辆查询、社保查询、经商办企业等证明材料。年度审核时保障对象不再提供不动产查询、车辆查询、社保查询、经商办企业等证明材料,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到相关部门查询,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网跟踪查询审批进度、办理结果,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

(三)落实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行贯穿申请审核的各个环节,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各级审核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限时办结,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所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情节恶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西充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西充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代章)

                                                                                 201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