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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个人购买的房产可通过公证规避权属纠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4-24
      目前,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购买房产的情形日趋多见,登记机构在受理房产登记申请、审核相关登记资料的发现,购房者申请将离婚期间自己购买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时已又结婚,多是与他人再婚或原夫妻复婚。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需由申请人出具现夫妻对该房的书面约定,以明确房产权利归属问题,但时常因现配偶一方不配合而影响登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此,笔者建议,如离婚期间一方购买房产后,可凭相关资料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属个人所有的房产公证”,既能规避日后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和争议,减少登记办证时不必要的麻烦,也能更加明确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