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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遇前期物业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4-24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过渡性。
      在购买房屋时,买受人除了与销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业主往往只能在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明明知道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却又无可奈何。遇到侵权带伤却也无力维权,只因自己签订了霸王条款。其实,业主的权利并不一定会因为签订了霸王条款就被剥夺了。
       销售公司提供给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我国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对消费者有一定的立法倾向性保护。为了防止一些格式条款提供者强加不平等条款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虽然我国法律对购房者在签订霸王条款时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法律的保护也是事后补救。在购房时遭遇霸王条款,要直接向销售方提出,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成,且该合同条款确实有损购房人利益的,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变更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